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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养老保险规定》有哪些新说法

1998-06-25 来源:生活时报 邓一 我有话说

本报讯北京市将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个人帐户构成将有根本变化。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并逐步加大个人帐户比重的原则,新《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规定,企业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税前列支。职工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今年按5%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1月起提高到6%,以后每2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的缴纳比例。

新《养老保险规定》规定,在本市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制度,每个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障号码终身不变,并将按照这一号码建立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记入全部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企业缴费按比例划入部分及帐户储存额的利息,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基利息可以继承。7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将按6%的比例划入,从明年1月起按5%划入,以后每2年降低1个百分点,最终降至3%。

新养老保险规定对被保险人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按其参加工作时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退休时间等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计发标准。同时,在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等方面也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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